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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民兴:中东现代化中的公共领域问题

发布时间:2011-03-19来源: 中东研究智

根据西方学者的共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1)私人领域。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2)志愿性社团。为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赢利的社团,此为公民社会的核心。一般认为,真正的公民社会是在近代西方才形成的。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是一种非官方的领域。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西方左翼学者极为重视这一要素,其他公民社会论者则不太强调。

国内有学者认为,穆斯林主导的政治文化是“服从”;中东历史上的政教合一政体都是以权力的高度集中为特点的,即使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制度分化(如相对独立的宗教阶层),也很难为民主的实践留下足够的空间。[1]然而,笔者对此不能苟同。

一、传统伊斯兰社会的公共领域——

在中东,伊斯兰传统的政治体制是政教合一,国王同时也是宗教首领,而乌里玛则垄断了司法、教育等重要领域。同时负责解释经训、发展教法,君主则制订有关土地,税收、行政管理和刑罚的法律。乌里玛和苏菲派首领因为其在宗权事务上的垄断权而享有独立的合法性基础,从而形成了伊斯兰社会君主与宗教精英二元化的政治体制。到白益王朝和塞尔柱王朝时期,随着掌握军权和政权的素丹的出现,伊斯兰学者对新的三位一体的体制进行了理论阐释。著名学者安萨里指出:政府主要取决于军权,新的哈里发制度为一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哈里发,握有实权的地方素丹和沙里亚(伊斯兰教法)的监护人乌里玛。[2]西方学者霍奇森指出,正是乌里玛通过其在法律学派、瓦克夫和苏菲派教团中的活动,构成传统伊斯兰国家的公共领域。[3]

从理论上看,伊斯兰教的核心思想是“真主主权”,在真主主权之下,统治者是真主的代治者,即主事人。阿拔斯王朝的教法学家认为,国家主权属于真主,国家的最高原则即教法(沙里亚),哈里发也必须遵守。哈里发制是真主的启示,具有普世性,为实施沙里亚所必需,其宗旨是捍卫信仰和统治世界,同时也是保障穆斯林大众的生存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前提,故为一种义务性制度。对于哈里发,民众必须绝对服从,不得反叛,但在理论上可以废黜不义的哈里发。[4] 此后,教法学家不断向现实让步。伊本·泰米叶(12631328年)认为,哈里发制不再是一种义务性制度,先知去世后真主已将主权职能移交乌里玛;伊斯兰使命需要权威,即使伊玛目的统治是“不义”的。尽管如此,“真主主权”的理论和乌里玛解释经训的权力使后者在理论和事实上都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可见,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存在其独特的、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尽管它不能直接参与最高权力。正是这种公民社会的存在,使得伊斯兰历史上一次又一次出现复兴原旨教义的民间运动,以纠正统治者对正道的偏离。

二、近代以来中东的政治变迁——

近代以来,中东新的政治结构的逐渐形成和现代化的展开对原有的社会和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西方压力下,1819世纪一些中东国家进行了初步的现代化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相应的其他变动包括:

1、对传统意识形态的变更。奥斯曼的改革派领袖米德哈特帕夏指出:“在伊斯兰国家内,政府的原则,正如人民的主权在那里得到承认一样,是建立在本质属于民主的基础上的。”[5]同时,帝国也出现奥斯曼民族、祖国的概念,以及早期的民族主义思想(泛突厥主义和泛阿拉伯主义)。泛伊斯兰主义的鼻祖阿富汗尼,在主张建立一个由哈里发领导的统一的伊斯国家的同时,也强调共和制和宪政制与协商原则相协调,呼吁学习西方的科学文化。

2、传统社会制度的改变。许多国家限制了乌里玛的权力,将其纳入公务员体制,并没收了瓦克夫。奥斯曼逐步建立了内阁制,坦志麦特改革规定帝国臣民不分宗教信仰一律平等;1867年,承认地主的土地私有权;1876年宪法规定设立两院制议会。

3、政治体制的改变。1876年以后,议会制度先后出现于奥斯曼帝国、伊朗和西亚阿拉伯国家。在一些国家(如埃及),出现了独立的司法制度,,还规定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民主权利。

4、苏菲派教团取代乌里玛成为反抗殖民政权的主力。因为正统乌里玛的权力受到限制而变得驯服(包括对殖民政权),民间的苏菲派教团便开始成为活跃的政治力量。在阿拉伯半岛、阿尔及利亚和苏丹,它们在反殖民运动和建立统一国家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埃及,1821年以后现代公民社会开始迅速发展,但其基本功能是对国家作用的弥补。1882年埃及沦为英国殖民地后,埃及的公民社会开始逐渐走向与殖民当局的对立,其组织数量迅速上升,私人志愿组织猛增到1925年的300个之多其类型包括工会(1898)、合作运动(1908)、政党(1907)、商业联合会(1910)、行业协会(1912年的律师协会)和女权组织(1919)等。1952年革命爆发时,公民社会组织已达800个。[6]这是殖民主义给中东留下的一笔政治遗产。

三、二战后中东的公共领域——

二战后,中东的公民社会组织大体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统的乌里玛、苏菲派教团,第二类是现代公民社会组织。在整个中东,1967年“六五”战争以后现代公民社会组织大量涌现。苏丹著名的人权学者兼活动家阿卜杜拉希·安—纳依姆认为,在阿拉伯世界,“70年代是政治上活跃的公民社会的开端”。[7]

同时,随着国家的独立,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中央集权加强的趋势。在埃及,纳赛尔政府开始严密地控制行业协会。以色列著名的社会学家艾森斯塔特认为,由于现代中东国家“试图利用、控制甚至垄断现代国家体制”,公共领域的自主有可能大大削弱,“这些现代进展加剧了穆斯林社会中多元主义倾向和极权主义倾向之间的紧张与对抗,在它们内部,‘开放的’与‘压制的’倾向达到了比‘传统’穆斯林社会大得多的程度。”[8]

在逊尼派国家,在体制内的乌里玛失去了对抗国家的能力,基本上成为国家的附庸。在许多国家,他们为政府的决策辩护,例如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国家也通过发展现代宗教教育机构来培养具有现代意识的乌里玛,实现对其的控制。只有在什叶派的伊朗,他们才成为国家强有力的挑战者,并最终推翻了独裁的巴列维王朝。

现代公民社会组织关注妇女、人权、民主、环保、教育等各类问题,其中有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协会、工会、体育组织、商会、青年组织、老年公民组织等等。如伊朗伊斯兰妇女协会、巴勒斯坦人权中心、突尼斯全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摩洛哥服务商会联合会、土耳其雇主协会联合会、阿拉伯律师联合会、阿拉伯法学家联合会、突尼斯无国界青年医生组织及阿尔及利亚的“价值学会”等。此外还有总部设在开罗的、基于互联网的中东门户项目 (MENGOS)。事实上西方尤其是美国资助建立了许多非政府组织,如沙特的保卫合法权利委员会、美国的“民主发展资金”(支持伊朗的非政府组织和人道主义救援团体)等,而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计划也是由福利协会、英国委员会、慈善援助基金会、福利协会联盟等西方非政府组织及世界银行帮助建立的合作计划。[9]

现代公民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较为困难,时常受到各种压制。但在许多国家,它们并未消失,而是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在埃及,律师协会于1958年恢复活动,仍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在萨达特时期,协会反对治安法,包容包括伊斯兰主义者在内的所有派别;法官们努力保持司法自治,在重大案件审判中区分合法的批评和暴力颠覆。在埃及的智库中,也出现了独立的机构。1968年成立的《金字塔报》政治和战略研究中心最初是官方控制的研究机构,主要探讨国际问题。1974年赛义德·亚辛出任主任后,开始强调社会科学竞争性和科学性的本质,从而避免了官方的干预,开创了客观的批评性研究。独立媒体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1958年创刊的杂志《经济金字塔报》隶属于《金字塔报》,最初是记者、研究人员与官员之间进行交流的一个享有特权的论坛,以观点多元为特征,以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1967年以后,杂志转向经济领域,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公共身份。[10]正是在1974年萨达特总统启动政治改革之后,公民社会重新恢复了独立活动,穆巴拉克执政后政府进一步放宽了管制。到1998年,包括私人志愿组织、俱乐部、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促进社会进步运动、独立媒体以及政党在内的埃及公民社会组织共有近27000个,涉及人员2460万人(其中有大批人参加了多个组织)。[11]

同时,出现了第三类公民社会组织,即集传统与现代于一身的伊斯兰主义组织。其传统性体现在其思想;其现代性则体现在其他方面:领袖为知识分子,成员主要分布在城市,组织、手段和活动的现代性。包括跨国性和国内的伊斯兰非政府组织,其成员有宗教人士、伊斯兰知识分子,以及医生、律师、工程师、教育家等社会精英。它们通过伊斯兰基金会、清真寺等向广大民众尤其是穷人提供多种社会福利,以弥补政府的不足。在埃及1928年建立的穆斯林兄弟会是阿拉伯世界第一个现代伊斯兰主义组织。到穆巴拉克时期,它甚至开始大规模向现代公民社会渗透,到90年代中期,它全面控制了五个最主要的行业协会——医生协会、工程师协会、药剂师协会、科学家协会和律师协会。2005年,穆斯林兄弟会在议会大选中一举获得88个议席,成为拥有20%议席的最大反对党。[12]

显然,当代的中东社会既有传统的仍然发挥作用的公民社会机制(乌里玛、苏菲派教团等),也有形成中的现代公民社会机构,以及兼有二者特点的团体(现代伊斯兰组织)。这充分体现出中东社会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在上述机构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现代伊斯兰组织,它们在增强民众的价值认同、规范穆斯林的行为和准则、反对专制统治、促进国家民主化等方面发挥了独有的作用。但是,它们所奉行的价值观念和其激进组织的活动手段也对现代民族国家构成了严峻挑战,

因此,现代中东国家的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具有突出的特点,以及强大的生命力。



[1] 王林聪:《中东国家民主化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184185页。

[2] 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201页。

[3] Marshall G. S. Hodgson, The Venture of Islam: Conscience and History in a World Civilization, vol.1.  转引自S.N.艾森斯塔特:《反思现代性》,旷新年、王爱松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48页。

[4] 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第196198页。

[5] []伯纳德·刘易斯:《现代土耳其的兴起》,范中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5页。

[6] Saad Eddin Ibrahim, Huwaida Adly and Dina Shehata, “Civil Society and Governance in Egypt”, paper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Institute's Conference on Civil Society and Governance, South Africa 1999. p.8, http://www.ids.ac.uk/ids/civsoc/docs/Egypt.doc; Moheb Zaki, 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tization in, 1981-1994,, 1996, pp. 36-99.

[7] Abdullahi An-Naim, “Problems of Dependency: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in the Arab World?”, Middle East Report, vol.30, no.1, 2000.

[8] 艾森斯塔特:《反思现代性》,第359页。

[9] 阎文虎:《中东非政府组织与现代中东社会建构》,《中东研究》2005年第2期。

[10] 关于上述机构的活动详见Raymond William Baker, Sadat and after: Struggle for Egypt’s Political Soul,, 1990.

[11] Saad Eddin Ibrahim, Huwaida Adly and Dina Shehata, “Civil Society and Governance in”, p.15.

[12] 王泰:《当代埃及的威权主义与政治民主化研究——政治交往视角下的国家、社会与政治伊斯兰》,博士论文,西北大学,2008年,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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